伟盟所律师深入龙华调解为群众办实事

发布日期:2023-01-09 浏览量:14343

2022年11月1日,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五台村村民黄某国在自家竹林内燃烧竹叶,沈某于当日17时发现自家竹林着火后,迅速向公安、消防报警,公安、消防及时出动,于19时左右将火全部灭熄。本次事件造成沈某、丁某、陈某、黄某陶、顾某等五人的竹子被烧。

沈某等人向龙华镇五台村村民委员会、龙华派出所反映黄某国的点火违法的行为,要求黄某国依法赔偿经济损失。2023年1月5日,龙华镇五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黄某国与沈某、丁某、陈某、黄某陶、顾某在村委会室进行座谈调解,重庆伟盟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卫东、潘婷,龙华派出所民警尹华祥,五台村党委副书记刘明雨、村委会副主任廖小凤、综治专干罗洪参加了本次调解活动。

调解中,沈某等人情绪激动,认为黄某国存在故意点火行为违法,且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且口出恶言伤人,要求追究黄某国的法律责任,予以严惩,同时要求每处竹林赔偿1000元。黄某国则认为自己在自家竹林内燃烧竹叶,且公安已进行200元罚款,自己燃烧的地点离沈某等人的竹林相隔较远,且没有燃烧的痕迹,自己并未到沈某等人的竹林内点火,也不知道沈某等人的竹林因何起火,沈某等人的竹子被烧与自己无关,不同意民事赔偿。双方各持己见,僵持不下。

在调解中,龙华派出所民警尹华祥说,公安、消防接警后及时灭火,经调查,黄某国点火属实,已对其罚款,但燃烧的地点离沈某等人的竹林远,现有证据有疑点,不能直接证明系黄某国点火燃烧所致,双方可进行民事赔偿协商,协商不成可走法律程序。

重庆伟盟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卫东律师在调解中首先对黄某国进行了法治宣传和教育。他说,黄某国的点火行为经派出所调查属实,如导致大面积烧山或造成严重后果,将涉嫌构成失火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黄某国的态度较好,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公安仅进行治安罚款,黄某国应接受教训,此后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其次,大家都是乡里乡亲,此后还需要互帮互助,古人云,“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建议大家各让一步,好说好商量。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沈某等人的竹子被烧,如与黄某国点火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黄某国应予以赔偿经济损失,可根据沈某等人被烧竹子数量以及竹子目前的市场价值来计算,沈某等人提出各赔偿1000元的请求过高,建议在200元左右进行协商,如调解不成,双方可各自举证,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在陈卫东律师的释法说理下,沈某等人同意降低赔偿请求,各处竹子按每处500元的标准计算进行赔偿,但黄某国则坚持认为没有烧对方竹子,不构成侵权,不同意赔偿。

经多方调解工作,最后丁某、陈某当场决定放弃权利,不再要求黄某国赔偿经济损失,与黄某国达成了调解协议结案。沈某等人则坚持要求赔偿,双方未达成协议。本次事件,经定纷止争,以和解方式结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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